阿明(化名)因受前女友阿花(化名)欺骗产生报复心理,对阿花实施猥亵行为。
近日,阿明因强制猥亵妇女被尤溪法院依法认定构成强制猥亵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,缓刑2年,并根据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发出“禁止令”: 禁止其在考验期限内与受害人阿花接触及通过微信、QQ、电话等方式联系阿花。
这是尤溪法院首次对被告人下发“接触禁止令”,这不仅是对当事人的提醒,防止其在缓刑期间再次接触犯罪诱因,同时也能够避免受害人受到二次伤害。 在缓刑期间,阿明若违反禁止令,情节较轻,将由公安机关依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;情节严重则由社区矫正机构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,由法院撤销缓刑,执行原判刑罚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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